2008年10月4日 星期六

交通罪行申辯書

香港的p牌制度對電單車的限制太多了. 有時為了避開交通意外故意違例一次半次就無傷大雅. 如果理據充足, 多數可以申辯成功, 以下是成功case :

交通罪行申辯書

致: 交通違例檢控科第三組長官
由: xxx (steve) 身份證號碼x123456(7)
日期: 2008/10/9
案情陳述
本人為電單車暫準執照持有人, 於2008年10月1日早上8:30離開xxxxxx住所駕駛本田PS250電單車(車牌編號XX1234)往XX, 當時天雨,本人由XX街出發, 落XXX右轉入XXX街再左轉入XXX天橋落XX道, 在XX道右轉入XX道再左轉上XX路高架橋左線, 上橋后慢慢切入中線(由於左線轉入青衣), 由於天雨關係, 橋上行車十分緩慢, 我沿中線慢駛(約20-30km/h), 期間左線有架的士切入我的線道, 並將我迫往右線, 我沿右線跟隨前車繼續慢駛(約30-40 km/h)準備切回中線, 但中線車輛跟車距離很接近, 我沒有機會切回中線, 在高架橋落葵涌道位置, 於8:50a.m.一名交通警員將我截停於右邊路肩, 並票控我第34條違反執照條件, 電單車暫準執照持有人不準使用快速公路右線, 我向他申辯並要求勺情處理, 但他並不理會, 並聲稱由屯門公路已跟在我后面並堅持要發出告票, 我向他查問該罪行是否可能導至我須要延長半年暫準期, 其回覆為由於不是扣分項目, 不會延期, 發出告票后叫我駕車離開

申辯理由
法理
限制暫準電單車司機使用快速公路右線之法律理據為配合暫準執照車速70km/h規定及避免阻礙快速公路交通
1. 荃灣路高架橋時速限制為70km/h, 我暫準執照的時速限制同樣是70km/h, 我理應有權選擇任何線道
2. 當時天雨, 路面行車緩慢約30-40km/h, 路面交通已經是擠塞, 我並沒有可能再造成任何阻礙

情理
1. 當我在中線行駛左線的士切入時, 如我強行維持中線, 可能導至交通意外
2. 當我在右線行駛時, 中線車輛跟車距離很接近, 沒有足夠空間切線, 如我強行切回中線, 可能導至意外或危險駕駛危害我生命安全

疑點
1. 交通警員聲稱由屯門公路已跟在我后面,而我8:30a.m.由XXXX出發往九龍,沒有理由選擇屯門公路, 亦不可能於8:50a.m.繞道屯門公路至荃灣路高架橋落葵涌道口,我質疑他判斷之準確性
2. 交通警員聲稱該罪行不是扣分項目是不會導至延期暫準執照, 而我其后查核有關資料是可能構成延期之輕微罪行, 我質疑他是否向我提供不正確資料誤導我的決定而接受告票
3. 告票所注明的車牌編號XX1234, 而我所駕駛之電單車車牌是XX2345, 我質疑該控告是否有效

要求
本人懇請交通違例檢控科撤消對本人的檢控, 並於2008年10月21日前作書面回覆

聯絡方法
地址: XXXXXXXX花園X座X室
手提電話: 12345678(星期一至六) 家居電話23456789 (星期日)
傳真機: 12345678
電郵: steve-bike.blogspot.com

附頁是告票:RS XXXXXXX(Y)的副本以供參考

2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3. 告票所注明的車牌編號XX1234, 而我所駕駛之電單車車牌是XX2345, 我質疑該控告是否有效

主要係因為呢點,抄錯資料張告票係不能成立的,如果唔係呢點,相信未必打得甩,因為唔認罪係要上庭,要法官定(但法官一定會信警察)唔會就咁取消控罪

匿名 提到...

Hi, 路過兄:
多謝捧場. ^^

我覺得控罪是否成立也要睇這控罪是否主要針對司機. 例如係違泊牛肉乾, 車牌號碼係無可爭辯的証據, 如果差佬抄錯, 當然要撤銷控罪.

但係如果p牌司機違例, 又被差佬當然截停抄牌, 除了抄車牌外, 司機個人牌應該都同樣被抄了. 如果連人牌同車牌都抄錯, 咁個差佬就真係有病兼該死.
不過我唔係當事人又未睇過張告票, 真係唔知咩係撤銷控罪的主要原因.
我想講既係 :
p仔遇到危險環境要執生. 有時違例就算不幸被差佬抄左牌都有機會打甩.